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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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 颁布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政府
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徵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徵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式正当、补偿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徵收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县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公安、民政、行政执法、工商、司法、税务、卫生、审计、信访等部门和经济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徵收部门根据徵收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徵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徵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徵收部门对房屋徵收实施单位在委託範围内实施的房屋徵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徵收决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徵收房屋的,由房屋徵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徵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画。
第八条房屋徵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委託房屋徵收实施单位。房屋徵收部门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确定房屋徵收範围;根据房屋徵收需要,委託徵收实施单位并签订委託协定书。
(二)拟定并公布徵收补偿方案。房屋徵收部门拟定相关建设项目房屋徵收补偿方案,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对徵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公开徵求被徵收人和公众意见,并将徵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召开听证会。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徵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徵收人对徵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房屋徵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徵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徵收部门依据项目建设实际,进行房屋徵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决定的意见。
(五)进行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徵收部门组织住建、国土、规划及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徵收範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徵收範围内发布被徵收房屋的调查摸底登记结果。
(六)徵收补偿费足额到位。房屋徵收实施单位对被徵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徵收补偿费用概算;房屋徵收部门对概算进行审核、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九条房屋徵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档案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画的证明档案;
(二)徵收範围红线图;
(三)徵收补偿方案;
(四)徵收补偿费用、来源及专户存储和资金证明档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将徵收目的、範围、实施时间、补偿方案、行政複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进行公告。房屋徵收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徵收公告的宣传、解释工作,徵收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徵收决定的要求开展徵收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直和驻固单位应当做好有隶属关係的房屋徵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和被徵收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被徵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房屋徵收範围确定后,在房屋徵收範围内的被徵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分户、分户转让、分户交换、分户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房屋徵收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徵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徵收补偿
第十四条被徵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不得选择产权调换(不包括沿街商业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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