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徵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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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徵收管理办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徵收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发布)是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徵收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1994年4月23日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116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準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準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併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徵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準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準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準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準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许可权,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徵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徵收率
以上公式中,徵收率为3%。

第六条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徵收率3%;“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徵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帐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对没有条件设定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採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儘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一)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谘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帐、核算。
(二)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帐、核算。
(三)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第九条

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第十条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一条

在职的会计人员兼职或离、退休会计人员到小规模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其有关记账代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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