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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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于2001年1月16号发布并于当日生效,是适用于黑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 发布日期:2001-01-16
  • 生效日期:2001-01-16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08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2001-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

具体内容

1月16日,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支付误餐费扣除问题
企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準支付的误餐费,可据实扣除。
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二、关于预提费用、应付帐款长期挂帐是否徵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企业预提费用、应付帐款年终未支付的,不应併入应纳税所得额徵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扣除问题。国税发(2000)84号档案:“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的规定,从2001年起,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五、关于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等)实行统一借款统一还款,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準支付的贷款利息準予税前扣除。
六、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企业住房管理人员的工资可纳入计税工资总额税前扣除。
七、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併入应纳税所得额徵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扣除拆迁费用支出后有溢余的,应併入应纳税所得额,徵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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