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交换的证据一般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民事诉讼证据。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
1、证明对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证明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4、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