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营运的五个必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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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非法营运的五个必备证据: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5、行为是有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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