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规定以下18个证明不予开具证明:
1、身份证证明,15位升为18位后是否为同一个人;
2、因非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名字的错别字,不证明是同一个人;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表现证明;
17、房产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