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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被召回车是没有补偿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十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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