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条件

其他

  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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